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签章管理,明确管理人员的责权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书记、院长签章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党政办公室主任;分管教学、科研院领导签章的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教科办公室主任;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签章的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学工办主任。
第二条 用章地点在党政办或教科办或学工办。
第三条 院领导外出时,签章管理人可电话或其它方式请示,经允许后用章,之后院领导在《签章使用登记簿》上补签。
第四条 建立《签章使用登记簿》,需注明时间、事由、份数、用章人等。
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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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9月1日